獨行有罪?從台北101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不談主管機關逃避管理責任的大絕招,但來品嘗其他有趣面向
幾十年前自登山專項化而發展的小眾攀岩運動,在各代攀岩者的前仆後繼努力下,慢慢茁壯,也因商業抱石館的運動模式,與當代緊湊的工商發展契合,越來越多人逐漸認識攀岩。令人出乎意料的,Netflix 直播節目《赤手獨攀台北101直播》1,因 《赤手登峰》Free Solo2 電影而大紅的艾力克斯·霍諾爾德 ( Alex Honnald ) ,再度讓攀岩端上主流媒體與社群河道,甚至在短短幾天內催生了許多攀岩評論家,人人說得一口好岩。自然也有風險管理專門、繩索技術、影視拍攝、媒體行銷及各種經營管理面貌的討論,2026年初真是熱鬧開場。
獨行是罪嗎?
任何戶外活動中,主流思維不鼓勵獨行,以合理道德枷鎖,建議從事者降低事故發生時求援複雜度,以及救援成本。然而,道德項目是否適宜上綱到法令層級,這是值得深思的議題。
快轉主題由此去
盤點水域遊憩相關法令
再開始前,我們順一下法源,好爬梳清楚架構與緣由。 首先來看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3的第一條指出,辦法依據《發展觀光條例》4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而《發展觀光條例》4中禁限制目的是為了維護遊客安全。
但我們清楚,絕對的安全是不要出門從事戶外活動,雖然我們常開玩笑,即便躺在家裡也是有心臟病發的機率。若萬事不做準備,走在馬路上不回頭觀察來往車輛,連你家門口也是絕對危險的場域,應當禁止出入維護遊客安全。
讓我們慢慢看下去,參照條文如下
第36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
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並於同條例規範罰則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至於《發展觀光條例》4其訂定目的紀載於第一條,說明了立法意旨,在於發展觀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
第 1 條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然實務上各主管機關利用此例外條款,逃避管理義務與權責,以不准來的方式為之,擺明 阻饒觀光,增加國民身心矛盾、加速戶外產業衰亡 ,目前已有幾項遭到糾舉的案例,希望這能變成領域共識。
獨行到底行不行?
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3中僅在第二章分則的第三節限定,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第一章水上摩托車活動、第二章潛水活動、第四章其他浮具活動皆未限定不得單人進行。
第 23 條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並應穿著救生衣,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
然而,於各主管機關另行公告的注意事項中
獨木舟皆依辦法所列,不得單人單艘
| 獨木舟單人單艘條款 | 從事 | 帶客從事 | 器材供遊客 |
|---|---|---|---|
| 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 不得單人單艘 | 應要求 | 應要求 |
| 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 不得單人單艘 | - | - |
|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 個人身分不得單人單艘 | - | - |
| 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 不得單人單艘 | 不得單人單艘 | - |
|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 不得單人單艘 | - | - |
| 新北府觀管字第 11318680091 號 | 不得單人單艘 | - | - |
泛舟未禁止單人單艘
| 泛舟單人單艘條款 | 從事 | 帶客從事 | 器材供遊客 |
|---|---|---|---|
|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公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 未禁止單人單艘 | 未禁止單人單艘 | 未禁止單人單艘 |
|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公告從事橡皮艇、拖曳浮胎及水上腳踏車等3類水域遊憩活動種類適用 | 未禁止單人單艘 | 未禁止單人單艘 | 未禁止單人單艘 |
潛水皆被禁止未在辦法中限制之單人從事行為
| 潛水單人條款 | 從事 | 帶客從事 | 器材供遊客 |
|---|---|---|---|
| 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 | 不得單人 | 應要求 | 應要求 |
| 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 不得單人 | - | - |
|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 | 不得單人 | 業者應要求 | 業者應要求 |
衝浪皆未要求不得單人單板
| 衝浪單人單艘條款 | 從事 | 帶客從事 | 器材供遊客 |
|---|---|---|---|
|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注意事項 | - | - | - |
| 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 - | - | - |
立式划槳僅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未限制之單人從事行為(但依照判例應延伸獨木舟之解釋)
| 立式划槳單人單艘條款 | 從事 | 帶客從事 | 器材供遊客 |
|---|---|---|---|
|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 無人看管海域個人身分不得單艘 | 應要求 | 應要求 |
|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 不得單人單艘 | - | - |
| 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應注意事項 | 無人看管海域個人身分不得單艘 | 應要求 | 應要求 |
|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 無人看管海域個人身分不得單艘 | 業者應要求 | 業者應要求 |
|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應注意事項 | - | - | - |
| 新北府觀管字第 11318680091 號 | 不得獨自單艘 | - | - |
| 水上摩托車單人單艘條款 | 從事 | 帶客從事 | 器材供遊客 |
|---|---|---|---|
|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 - | - | - |
| 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 - | - | - |
|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 - | - | - |
水上摩托車皆未限定不得單人單艘
指出這點,筆者並非認為其他水域活動亦應禁止單人進行,而認為不應以法律位階進行單人限制。我們有任何法律規定林道禁止單人開車進入,因為單人單車行駛很危險嗎?
翻遍整份管理辦法,僅對獨木舟設下這限制,這類不鼓勵單人活動,控制風險的作為,是否應僅以社群道德、各組織規章或其他方式展現?而非以辦法位階來限定。弔詭的還有,其他相近水域活動,例如泛舟、以及其他浮具活動,則不受此限,難道這意思是划充氣龍蝦或黃色小鴨就可以 solo 獨航了?
反觀登山活動的入山入園證,高山國家公園未設定任何單人活動的限制,值得欣慰;但令人笑掉大牙的陽明山國家公園,明明相對單純且風險較低,卻莫名其妙限定三人以上。
| 申請類別 | 人數下限 | 備註 |
|---|---|---|
| 警政署入證 | 1人 | |
| 玉山入園 | 1人 | |
| 太魯閣入園 | 1人 | |
| 雪霸入園 | 1人 | 2019廢止C+以上路線之3人限制5 |
| 墾丁入園 | 1人 | |
| 陽明山入園 | 3人 | 鹿角坑、磺嘴山生態保護區 |
我們是不是應該思考,連雪霸國家公園不合理的人數下限都取消了(當時限定的路線為非雪期聖稜線及雪季登山路線)5,水域方面要這樣全面禁止單人活動嗎?
立法者是不是國文很差?帶客
在閱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3時,覺得傻眼的是還有其他: 譬如,什麼是帶客?若從生活常規來看,應當會解釋為營業帶客人從事…叫做帶客。 不過我們來看看
文字讀起來相當直觀,對於參加活動的消費者來說,應當要有人員帶領進行活動。仔細看看這條法令對象為何?是否只針對消費者?
第 10 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投保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下略)
明顯可知,此辦法中,所謂「帶客」非限於「營利」性質。
其母法《發展觀光條例》4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亦有類似詞語意涵。
但若讀到《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3下面這段,不難理解其「從事」代表活動者、「帶客從事」代表活動帶領者、「載客從事」代表交通工具駕駛
第 17 條
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該潛水活動相對之能力證明。
第 18 條
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
二、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且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員陪同。
第 19 條
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指導人員限制如下:
(一)水肺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
(二)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四人為限;其增加一位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之助教者,得增加至六人。
二、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三、以切結確認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持有潛水能力證明。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告知事項至少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最深深度之限制、水流流向、底質結構、危險區域及環境保育觀念暨規定,若潛水員不從,應停止該次活動。另應告知潛水者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體力。
五、每次活動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並在潛水區域設置潛水活動旗幟。
第 20 條
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舶應設置潛水者上下船所需之平台或扶梯,並應配置具有防水裝備及衛星定位功能之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供潛水教練配戴及聯絡通訊使用。
不懂就要問:激流❌🈲❌魚雷浮標
羅列的各項活動中,僅有下列幾項有獨立分則:水上摩托車、潛水活動、獨木舟活動、泛舟活動、其他浮具活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以遊憩為目的,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前項第三款所稱浮具,指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騎乘之器具;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但擬定者不了解各單項活動,以獨木舟為例,依照場域有很多種,但顯然其認知中只有平台海洋舟的存在,也因此有令人笑掉大牙的規定:是的,正是救生用的浮標,俗稱魚雷浮標。

Spasilac 照片作者: Milosspsnd (來源)> Photo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3.0 Unported license.
第 24 條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活動者,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四、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
辦法要求穿著救生衣的激流獨木舟從事者,攜帶魚雷浮標,作為救生浮標;有領域常識者都知道不可能將之塞得進船艙內,難道,是希望從事者綁在船外,或是繫在身上,做出違背激流與急流救援世界觀,形同自尋死路的危險行為嗎?

圖片以 Gemini 修改 2025-12-27 南勢溪下航影像合成。
切勿模仿,此絕非激流領域所認同之合理操作。
僅供救生浮標連結示意,彰顯法令不合時宜論述所用。
試問,一個規定要求人民以傷害自身安全的方式,從事戶外活動,有誰會這樣殘害自己?
難道這不是阻止觀光發展?
期望制度制定者通過國語文基本能力檢定,與智力測驗的一天盡快到來。
魚雷浮標,才是激流中的十惡不赦啊!
若這不是侵害生存權?什麼才算是侵害生存權?